
“黔中无闲石,贵地多宝藏。”经过漫长而复杂的地质演化,贵州孕育了极其丰富的矿产资源。资料显示,在黔贵大地126万座大山下,已发现矿产137种,其中49种资源储量位居全国前十,居前三的就有20种。
2024年2月1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富矿精开”推进大会,强调要以“富矿精开”为关键抓手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坚实支撑。
“富矿精开”不仅是助力建设全国重要的资源深加工基地和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的现实需要,更是贵州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用法治力量护航“富矿精开”,今年3月27日,《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泉市英坪刘家坡瓮福磷矿尾矿过滤充填车间。通讯员 雷云前 摄(贵州图片库 发)
健全完善矿业权制度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设“矿业权”专章,对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出让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
《条例》规定,矿业权设置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地质工作成果等科学确定向市场投放矿产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关于取得方式,《条例》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设立,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
在规范矿业权的出让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细化完善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出让工作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有效衔接,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为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的问题,《条例》强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刚性约束,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矿山建设和开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翻阅资料,有这样一组喜人的数据:从2022年开始,贵州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在优势矿产资源找矿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其中,磷矿找矿取得重大突破,探获磷矿资源量6.5亿吨;在黔中地区圈定全隐伏大型铝土矿矿体1个,探获铝土矿超过5000万吨,取得黔中地区铝土矿找矿近30年来的重大突破。
如何促进合理开发利用?为此,《条例》秉持问题导向,打出系列“组合拳”。
大力开展精确探矿,《条例》聚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专项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运用数字勘查技术优化提升勘查能力,鼓励采矿权人开展“就矿找矿”。
科学实施精细开矿,《条例》明确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矿产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上限和强度;鼓励、支持同一矿体集中整体开发,避免“大矿小开”,并对采矿权人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共生和伴生矿产,确保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作了要求,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
加快推进精深用矿,《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促进矿产资源采掘、选冶、加工一体化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延长产业链,全力打造矿业产业集群。
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
在审议《条例》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对矿区修复费用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为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同时,《条例》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
关于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此外,《条例》还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专章,就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来源 贵州法治报
通讯员 田胜平
编辑 曹吟秋
二审 张谌
三审 黄峰